云南省贫困退出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6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的系列决策部署,切实增强扶贫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真实的贫困退出机制,促进全省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在2020年以前按国家标准有序退出,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注重脱贫质量,坚决防止虚假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反映客观实际、经得起检验。
(二)坚持分级负责。在中央统筹下,实行省负总责,州(市)、县(市、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的统一退出标准和程序,制定全省脱贫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接受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督促指导、抽查核查、评估考核、备案登记等工作。州(市)、县(市、区)汇总数据,甄别情况,具体落实,确保贫困退出工作有序推进。
(三)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执行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贫困人口退出必须实行民主评议,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必须进行审核审查,退出结果公示公告,让群众参与评价,做到全程透明。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
(四)坚持正向激励。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2020年前继续保留扶贫扶持政策不变, “挂包帮”、对口帮扶协调机制不变,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对提前退出的贫困县,给予相应奖励,鼓励脱贫摘帽。
三、退出目标任务
从2016年开始,有序推进贫困人口、贫困村和贫困县退出,其中:2016年退出120万人、退出1253个村、退出12个县;2017年退出120万人、退出1100个村、退出29个县;2018年退出120万人、退出1100个村、退出30个县;2019年退出111万人、退出824个村、退出17个县;2020年为巩固提升年。
四、退出标准
(一)贫困人口退出。贫困人口退出围绕国家“两不愁、三保障”的扶贫总体目标,主要以该贫困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为衡量标准,同时考虑安全稳固住房、适龄青少年义务教育保障、基本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障及享受扶贫政策、资金、项目帮扶等情况。
(二)贫困村退出。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低于3%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道路硬化、通电、通广播电视、通网络宽带、农村饮水、卫生室、公共活动场所、适龄青少年入学和产业发展等情况。
(三)贫困县退出。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低于3%为主要衡量标准,同时考虑贫困县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精准扶贫和教育发展等情况。
五、退出程序
(一)贫困人口退出
1.入户调查。在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乡(镇)干部、村两委成员、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对年度计划脱贫户进行入户调查。达到退出标准的,经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入户调查人员填写《贫困户脱贫销号双认定表》;贫困户不愿退出的,也要做好脱贫情况调查,填写《贫困户帮扶情况认定表》,一并提交评议。
2. 村“两委”商议。村党支部就入户调查情况组织召开“两委”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对入户调查情况初步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驻村工作队必须全程参与商议。
3.村评议公示。组织党员、村民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脱贫初步名单,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村民活动较集中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无异议,村党总支书记、村主任、村第一书记、入户核查人员和脱贫户在《贫困户脱贫销号双认定表》签字确认,初步名单和《贫困户脱贫销号双认定表》报乡(镇)政府。
4.乡(镇)核查公告。乡(镇)政府对各村报送的初步名单,对照检查核实,并填写乡(镇)核查意见,脱贫户名单在乡镇和该行政村公告退出,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领导、扶贫站站长或扶贫专干签字确认,上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5.县审定销号。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报送的脱贫户名单及退出程序进行审查,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分管领导、扶贫办主任、统计局局长对全县汇总名单签字认定,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二)贫困村退出
1.村申请。列入当年退出计划的贫困村,当年12月上中旬根据贫困村退出标准,召开村党支部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自检自评,填写《贫困村退出认定表》,提出退出申请。
2. 乡(镇)审核。当年12月中下旬,乡(镇)党委、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入村调查、摸底核算、逐项核查村填报的《贫困村退出认定表》,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并在乡(镇)和该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填写审核意见,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领导、扶贫站站长或扶贫专干签字确认,上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3.县(市、区) 审定公告。次年1 月, 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乡(镇)贫困村退出申请进行复审,并在县级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及该乡(镇)公告,公告无异议后由县(市、区)政府批准退出,并报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三)贫困乡退出
各州(市)制定退出标准、程序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结果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销号。
(四)贫困县退出
1.县级申请。列入年度脱贫计划的贫困县(市、区),当年12月上中旬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贫困县(市、区)退出标准进行自检自评,填写《贫困县退出认定表》,编制年度《脱贫攻坚报告》,提出退出申请,报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州(市)初审。当年12月中下旬,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逐项核实县填报的《贫困县退出认定表》,并在市级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形成贫困县脱贫报告和初审报告,一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3.省级核查。次年1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对申请退出贫困县进行检查考核,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提出退出贫困县名单在云南日报、云南电视台、省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编制《贫困县脱贫攻坚报告》,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4.批准退出。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相关力量对退出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检查后,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县,由省政府进行核查处理,待其符合条件并履行程序后方能退出;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县,由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贫困退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履行职责,把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责任扛在肩上,把目标任务落实到行动上,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脱贫攻坚决战决胜。列入年度退出计划的县级党委、政府要承担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县(市、区)委书记和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整合力量,全力抓好贫困退出工作的计划安排、资源配置、资金使用、项目落地、帮扶措施等工作。州(市)党委、政府要做好组织领导、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推动各方集力聚焦脱贫攻坚工作。
(二)完善退出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不得降低标准、合并步骤、简化程序,不得以任何方式伪造、篡改数据。要做好跟踪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退出工作实施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实施中逐步完善。要认真开展效果评估,确保贫困退出的正向激励作用。
(三)建立激励机制。按照计划目标如期退出的贫困县,由省级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巩固脱贫成果。奖励标准分别为:2016年脱贫退出的奖2500万元,2017年脱贫退出的奖2000万元,2018年脱贫退出的奖1500万元,2019年脱贫退出的奖1000万元。
(四)加强督查问责。省及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开展扶贫督查巡查工作,对贫困退出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把贫困退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省委、省政府对州(市)党委、政府考核和贫困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定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形成综合考评意见、领导干部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没有如期退出的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追责问责。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贫困县退出工作实施方案》(云办通〔2015〕4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贫困户脱贫认定内容及标准
2.贫困村退出考核内容及标准
3.贫困县退出考核内容及标准